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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十四)(1/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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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十四)

老师板着脸离开医院的第二天,我就院了,回归以往的大学生活,住院期

间柯俊逸、何心瑜和苏蓓君还有几个同学都有来看我。

回到校园的堂课,很巧的就是老师的刑总课。

今天老师穿的是很中规中矩的黑装,上半是白衬衫加黑西装外

是黑窄裙加跟鞋;本来就很有冰山人味的她,穿成这样更显得圣

洁不可侵犯,再加上上次在医院莫名奇妙摆脸给我看之后,我竟然不敢直视老

师的神,遑论对老师这冷艳的模样有些微遐想。

「今天要开始讲违法份,以三阶论的犯罪判断模式,要成立犯罪一定

有构成要件该当、违法、罪责。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,阻却违

法事由则规定在刑法2到24条,再加上责任的判断才能决定一个犯罪如何评

价。如果是二阶论的判断,则只讨论不法和有责,把构成要件该当和没

有阻却违法事由合併在不法的讨论,我们现在基础的刑法教学还是以三阶论

为主。」

「刑法2条项规定:依法令之行为,不罚。第二项则规定:依所属上

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,不罚。但明知命令违法者,不在此限。这里到了行

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时,会有更的讨论,请同学要认真听院

(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上的)的课。」

「刑法第22条则揭示: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不罚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指

从事业务所为适当的行为,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,因刑法第22

条阻却违法之规定,仍不予罚。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,可能构成刑法

第277条普通伤害罪(外科手术均符合)或第27条重伤罪(例如糖病患

者截肢),或妨害自主罪(妇产科),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,即不

罚。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

属适当之范围,亦不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

超越教范围,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,当然可以讨

论公然侮辱的适用,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。」

「有学者认为,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,只要实际上

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,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者,即为已足;也不以适法

者为限,即使为违法之营生活动,只要是反覆持续为之者,即属业务。从事业

务之人,在实例上现形形之人。例如:实习医师、以神咒符为人治病之

巫婆、无照密医、无照助产士、无照之司机等等,可谓五八门。至于偶而从事

特定事务之人,即非从事业务之人。」

「再比如说,上课认真听讲是学生的业务,但藉着实例演习,例如反覆

到造成横纹肌溶解之类的症状,就超业务行为的范围。」

老师不知是意有所指还是怎样,竟然提到横纹肌溶解,让我到很不舒服

,我上一节课又没来演练,就只是纯粹半蹲了三个小时,所以才失禁送医,而

且是你叫我蹲的,为什麽要故意提到这件事,掰耶。

「老师认为把业务的范围扩张解释,是很没有逻辑的,例如密医的医疗行为

,如果真的有必要,大可以以刑法24条的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排除行为的

违法,而不是把重放在医疗行为是密医的业务所以可以阻却违法,这不是鼓

励大家都不要拿证照,私底胡搞瞎搞吗?」

「又比如,人对自己的法益本来就有决定权,外科手术前签了同意书,

那医生对你伤害行为本来就是你自己放弃法益,又为什麽会成立犯

罪?」

「来,假设老师是女,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外乎等等,徵求一位同学

自愿来示范,阐述老师哪业务上的正当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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