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(十四)
老师板着脸离开医院的第二天,我就院了,回归以往的大学生活,住院期
间柯俊逸、何心瑜和苏蓓君还有几个同学都有来看我。
回到校园的堂课,很巧的就是老师的刑总课。
今天老师穿的是很中规中矩的黑装,上半
是白衬衫加黑
西装外
,
半
是黑
窄裙加
跟鞋;本来就很有冰山
人味
的她,穿成这样更显得圣
洁不可侵犯,再加上上次在医院莫名奇妙摆脸给我看之后,我竟然不敢直视老
师的神,遑论对老师这冷艳的模样有些微遐想。
「今天要开始讲违法的
份,以三阶论的犯罪判断模式,要成立犯罪一定
要有构成要件该当
、违法
、罪责。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,阻却违
法事由则规定在刑法2到24条,再加上责任的判断才能决定一个犯罪如何评
价。如果是二阶论的判断,则只讨论不法和有责,把构成要件该当
和没
有阻却违法事由合併在不法的讨论,我们现在基础的刑法教学还是以三阶论
为主。」
「刑法2条项规定:依法令之行为,不罚。第二项则规定:依所属上
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,不罚。但明知命令违法者,不在此限。这里到了行
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时,会有更
的讨论,请同学要认真听院
(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上的)的课。」
「刑法第22条则揭示: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不罚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指
从事业务所为适当的行为,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,因刑法第22
条阻却违法之规定,仍不予罚。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,可能构成刑法
第277条普通伤害罪(外科手术均符合)或第27条重伤罪(例如糖病患
者截肢),或妨害自主罪(妇产科),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,即不
罚。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
属适当之范围,亦不
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
超越教范围,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,当然可以讨
论公然侮辱的适用,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。」
「有学者认为,所谓业务系指反覆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,只要实际上
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,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者,即为已足;也不以适法
者为限,即使为违法之营生活动,只要是反覆持续为之者,即属业务。从事业
务之人,在实例上现形形
之人。例如:实习医师、以神咒符
为人治病之
巫婆、无照密医、无照助产士、无照之司机等等,可谓五八门。至于偶而从事
特定事务之人,即非从事业务之人。」
「再比如说,上课认真听讲是学生的业务,但藉着实例演习,例如反覆
到造成横纹肌溶解之类的症状,就超业务行为的范围。」
老师不知是意有所指还是怎样,竟然提到横纹肌溶解,让我
到很不舒服
,我上一节课又没来演练,就只是纯粹半蹲了三个小时,所以才失禁送医,而
且是你叫我蹲的,为什麽要故意提到这件事,掰耶。
「老师认为把业务的范围扩张解释,是很没有逻辑的,例如密医的医疗行为
,如果真的有必要,大可以以刑法24条的
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排除行为的
违法,而不是把重
放在医疗行为是密医的业务所以可以阻却违法,这不是鼓
励大家都不要拿证照,私底胡搞瞎搞吗?」
「又比如,人对自己的法益本来就有决定权,外科手术前签了同意书,
那医生对你伤害行为本来就是你自己放弃
法益,又为什麽会成立犯
罪?」
「来,假设老师是女,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外乎
等等,徵求一位同学
自愿来示范,阐述老师哪业务上的正当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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