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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级反转
此次“安天大战”的真正的主角,安氏集团的第一大
东和第二大
东均已到席,与会的各路中小投资者无不为之侧目。
不过大家投以关注度最
的还是天盛资本所在的席位区域,确切来说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了天盛资本创始人陆鸣的
上。
在场与会的各大中小投资者都是人到中年三四十岁以上,在看到陆鸣的时候,也是汗颜不止,好像在场所有的
东当中,他是最年轻的一个,但又是目前安氏集团的第一大
东。
太年轻了!
事件没有发生之前,是怎么也想不到搅动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的男1号居然会是如此的年轻。
……
东大会宣布正式开始。
值得一提的是,这次临时
东大会的
东
席率达到了7586,创
了安氏集团历次
东会
席率最
纪录,这份新纪录也在一定程度上
现了这次
东会的不同寻常。
安氏集团董事兼总经理安谨鸿突然发言
:“在大会审议事项开始前,允许我在会上就之前公开发表的‘
盗、豺狼’言论向天盛资本以及陆先生本人
歉。”
嗯?
与会的各路
东在听到安谨鸿的这一突然发言都
了惊讶,纷纷向他投去了诧异的目光。
这突如其来的一句话,让全
东都
觉到有些不对劲。
双方可是死敌来着,在场的人谁不知
这件事
啊,在这个时候突然对死对
发表公开
歉的言论,这就有意思了。
末了,天盛资本所在席位的陆鸣把桌上的会议话筒,说
:“在大会对就已通知的审议事项
行
东大会表决之前,我提议先对临时增加的一项议案优先
行投票表决。”
此话一
,再次让除了安氏家族以外的全
席的
东
到意外,突然在
东大会上临时增加的新的事项表决?
又产生了新的变数了。
就在这时,与会的一位
东代表提
了反对,他是汇景集团的
东委托代理人参加
东会,汇景集团仍然还有083的
份没有
完,这次也参与了大会表决。
“反对!程序违规,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02条明确要求
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,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
容,并且明确规定‘
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
决议’。同理,
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,表决事项无效。”
虽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,但在
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
东了,其他小
东很意外的是,这难
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
来反对?
不过在看到反对方是汇景代理人的时候,又恍然大悟了,这是安氏集团一系的,那就没有什么区别了。
外界还不知
双方已经翻脸了。
在反对的声音
现之后,天盛资本这边,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
:“反对无效。我国《公司法》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
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
东,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,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
行表决。换言之,安氏
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
东会会议,并不禁止会议
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
行表决。”
这就有意思了,《公司法》规定
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
明确通知,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
容
明确规定。
而安氏集团既不是
份公司,也不是有限公司,而是
份有限责任公司,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。
这时,姚筠随后补充
:“就通知程序而言,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
东另有约定除外,换言之,如果安氏集团《公司章程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,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
行表决无效。安氏集团《公司章程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,但是安氏集团全
东有特殊约定召开
东会会议,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。”
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
:“巧言令
,混淆视听,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《公司法》适用效力。”
姚筠有条不紊地说
:“你说的没错,《公司章程》规定适用于《公司法》,
据《公司法》确实无效,但在这里我们
据的是
东协议,而
东协议适用于《合同法》而非《公司法》,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
之间的共同约定,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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